解析:
若需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处理,仅当其中一方诉讼的判决结果需依赖于另一方诉讼的审理结果时,不可同步展开两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依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如涉及到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登记事项、征收令以及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所做出的裁定等行政诉讼事务时,如果当事人提出希望由同一法庭一并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问题,人民法院可酌情考虑实行此类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而民事诉讼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为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