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到,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主要分为常规程序与简约流程两种。
其中,常规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是涉及到第一次进行一审民事讼诉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第一次民事案件时,都应优先选用该程序。
关于常规程序实施的期限,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院确定立案日期之后,六个月内必须结束整个审判过程;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须得到本院院长的批准,并且可延长期限增加六个月;若仍需延期,则需要向上级法院进行申报并获批准方能执行。
接下来是第二审程序,也被称为上诉程序或者终审环节。
其主要内容是当民事诉讼的参与者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发布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决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从而引发争议解决的诉讼程序。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所以经过二审程序后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即成为最终的判决裁定,至此诉讼程序宣告终结。
最后要聊的是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再审程序。
它的启动条件包括由具有审判监督权力的法定机构和人员发起,以及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已经有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重新审视的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