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房产之原始价值,是指依据财务会计准则和规定,纳税人在其内部会计账册中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详细记录的,未经任何扣除折旧款项的房产原始金额。
(2)房产之原始价值应涵盖那些无法从房产主体分离出来,或者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单独进行价值评估的防备设备和配套设施,例如供暖、卫生、通风、照明、燃气等各类设备;以及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阳台等等的建设成本。
(3)对于所有依托于房屋这一固定空间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是在财务会计核算过程中是否进行了独立记账与核算,均须计入房产之原始价值,以此来缴纳房产税。
这些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排水系统、采暖设施、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电气化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等。
(4)如果纳税人对原始住房实施了改造、扩建工程,则应在原有的基础上“相应地提高”房屋的原始价值。
对于换置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行为,在将新旧设备的价值纳入房产原值时,可以扣减原先对应设备与设施的价值;而对于其中容易损坏且需频繁更新的零部件,更新的部分就无需再计入房产原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