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或符合以下相应条件的特定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在修建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其增益价值若没有超出可扣除项目总金额的20%;在处置旧房屋时,其增值额如未能超过可扣除项目总额的20%;由于国家建设所需而由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强制征用、或者被迫回收的不动产;经过公平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建房责任,并且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分配完毕房屋后,仅供自行使用的;以遗产继承或者赠予方式无偿转移的;
根据个人之间互惠互利的原则,相互交换住房的情况;在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的房产产权尚未发生正式转移的情况;公司股权架构中的投资主体实质性地存在且正常运作,只是发生了企业间的合并、分立、改制以及重组等事项,从而导致的所有权的转移等多方面的因素。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