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取得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仍然有可能顺利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当被保车辆遭遇交通事故之后,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第一时间内向保险机构递交赔偿申请,并详细阐述此次事故符合何种保险条款下的理赔范畴。
保险公司在接收赔偿申请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明确告知所需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如决定予以赔偿,则须先行发送正式确认函;如判定事故并不符合赔偿范围,亦应当尽快给予书面答复,并详细解释拒绝理赔的原因。
因此,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获取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只要能够充分证明事故确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仍需按照规定履行理赔义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