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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与物证书面证明不同,他是一种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有专业人员在专业角度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分析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技术分析,有关检验并鉴定结论。从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事故当事人责任作为的技术性结论。事故当事人可以利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对自己进行法律保护。
不论事故大小与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应当在现场调查时起的一定时期内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时期根据不同事故发生情况有不同的规定限制。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故意拖延时间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通过申诉走法律程序。如果事故当事人对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表示不满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反映问题,责令重新做出。以下情形是交警可以延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侵权车辆和侵权者身份不明时、无法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员和案件需要检验或者鉴定时。
当交警拖延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办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还未结案的,当事人有权力向交警部门要求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也应当在受到请求之日后十日内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应当逐步跟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积极了解交警部门制作进程,及时收集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和成因结果分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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