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土地出让金标准基准地价乃受制于土地特定用途及评估价值等诸多因素影响,具体乃依以下规定执行:
1.依据原批准用途实施出让程序之际,涉及商品住宅以及综合经营性用地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须不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而针对商业、旅游及娱乐用地而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不应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
至于工业用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金额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
2.对于房改房与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事项,所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比例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10%。
3.针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的非经营性用地协定出让事宜,熟地的情况下应不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70%;反之,若为毛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比例不应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50%。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