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户口簿应包括户主页及各成员个人页,并应有公安机构依法加盖的相应印章确保合法性。
倘若涉及集体户口,由于缺少户口簿首页,可提交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官方公章的首页复印版本以及各成员个人页的实件。
户口簿所载婚姻状况需与其当事人声明确认保持一致,若两者存在矛盾之处,当事人须向登记机关出示能证实其声明真实性的关键证据,例如由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或配偶宣告死亡的医学证明(推定)报告等。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所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公民身份号码也理当完全相符,若出现上述各项信息差异,当事人需首先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更正。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