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11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若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虽不能被判定犯罪,然而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责令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加强对其实施全面的监管和教导;在特殊情形下,有必要时,依法对其采取专门性的教育措施。
法律中所推崇的感化与拯救原则,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惩罚与教育相互依存且紧密相连的关系,还要将教育工作置于至关重要以及突出的地位,坚决贯彻教育为主导、惩罚仅作为辅助手段的执行机制。
对于涉案的未成年人,司法人员在处理过程中,应力主采用攻心策略,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效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