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员工自行决定离开雇主并不会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但是,当该离职是由于员工受到了迫不得己的压力时则属于例外。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企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是未能严格按照约定数额和期限支付工资,亦或是不能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或劳动保护条件等情况发生时,员工有权以此种被迫离职的方式来提出申诉,同时也有权利向企业索求被迫离职的相应经济赔偿金。
具体而言,这种经济损失补偿应根据员工在该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便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金额。对于已过去六个月而不足一整年的部分,应当作为一年进行处理;
至于未满六个月的时期,则需要支付给员工半个月工资的标准金额。
此外,如果员工的月工资优于企业所在地直属管辖市、设立行政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全体职工人均月薪资的三倍,那么在计算经济损失补偿金时还需按照高于这一倍数的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总额标准来支付,为员工支付的经济损失补偿金累计总年限最多可达十二年之久。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截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结束之日为止,员工过去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