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补偿金额的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关于宅基地的安置费用以及相应土地的补偿金,需依据过去三年平均年产量的三十倍进行计算核算。
其次,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类附属设施亦将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补偿政策进行等价补偿。
再次,针对农村房屋的地上建筑部分,其经济性拆解补偿原则为:
每平方草屋为1900元;每平方砖瓦房为2400元;每平方砖混结构房屋为2800元;每平方双层或多层高楼房建筑为3300元。
最后,对农村房屋所包含的附属构造物,通常采取等值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而异地安置的农户还会额外获得每户20,000元的补偿款作为安家补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