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自雇员工受聘之日起,若用人单位长达一年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将被理解为该企业已经与该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指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商确定的没有明确截止日期的劳动合。
在此特定的语境中,所谓的“无确定截止日期”,并非表示劳动合同完全没有终止日期,而是指这个日期无法具体设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长度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化,但并不代表它是永续有效的。
在正常情况下,除非出现了法律条文规定或双方协议所限制的情形,否则双方必须坚守此前达成的劳动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义务。
然而,一旦出现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都有可能面临解除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