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未婚妻并没有资格享有其丈夫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
这主要源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由于该房产是由男方在结婚前自行出资购买且只有他个人的姓名被记录在产权证明中,因此很明显,它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该在离婚时被视为双方共有财产并进行分配。
接着,如果男方在婚前购买了房产,但在婚后自愿将其配偶加入到产权证明之中,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成为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此种情况之下,离婚时,女方有权向法庭申请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