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出票方发布无兑现能力的空白支票或者其预留的印鉴存在瑕疵并且未实行欺诈行为意图欺骗钱财的情况下,出票方可能会遭受下列惩罚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票面金额进行处罚,罚款额最低幅度为票面金额5%,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同时,收票人拥有要求出票方提供支票金额2%的赔偿申请权。
上述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方位的观察角度,用以深入理解空头支票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贵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了困难,希望能得到更为专业的建议和指导时,建议及时寻求律师或其他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