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产保全程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情况的紧迫性,若未能及时实施财产保全举措,这将导致申请人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次,财产保全必须经由利害关系人提起,且该申请应提交至财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而非通过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此项操作;
第三,为了确保保全申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担保作为保证,否则法院有权拒绝受理其申请;
第四点,申请的案件必须涉及具体的财产处置,也就是给付性质的诉讼案件;
第五点,必须明确指出案件存在一种可能使得判决变得复杂或者难以行使强制执行权的潜在风险;
最后,当事人只能在诉讼期间内提出申请。
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有必要,亦可依据自身权力主动判定并实施相应的诉讼财产保全操作。
此外,除非法院要求,否则申请人无需向法院提供额外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