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员工在自行离职且未办理完备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其薪酬应及时发放不可有所拖欠。
然而,若员工在提出离职时未能履行预先通知的义务,则企业有权向该员工寻求因离职所引发的实质性损害的补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以次作为理由免除发放劳动者的工资义务。
若企业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选择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或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