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中介的居间合同有效吗?
房产中介的居间合同只要符合下列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有效:
2、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居间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居间合同的标的:主要指委托人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的居间事项
(三)期限:是指居间合同履行期限,即生效及终止日期。
(四)居间事项的种类;是指为了某项财务或利益的类别及范围。
(五)酬金的给付: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酬金的数额、给付方式、时间、地点等。
(六)费用的负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属于哪一类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以便守约方、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处理违约责任时有所遵循。
(八)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
(九)其它约定事项。
三、居间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二)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三)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只要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居间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没有也规定过居间合同必须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和房产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以后,中介公司属于居间人,房屋买卖合同还是由买方和卖方协商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