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二手房交易中,刻意降低房产售价以规避相关税费,尽管可能为买卖双方在缴纳契税或者营业税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效益,然而,这类行为却蕴含着诸多潜在风险。
举例来说,购房者在将来出售该物业时,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税费;而卖方则可能陷入到未能按时收取购房款项的困境之中;更为严峻的是,一旦此类行为被税务机构察觉,不仅可能引发房屋所有权过户受阻的问题,而且买卖双方均有可能遭受税务部门的严厉处罚。
除此之外,这种做法还有可能给中介公司在追讨佣金过程中带来法律难题。
因此,尽管通过降低房价来规避税费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从长远角度考虑,这种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与代价很可能远远超出其表面上的“节约”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也曾警示过,这种所谓的“避税”策略背后潜伏着极大的风险,一旦操作不当,二手房买卖双方极有可能陷入“贪图小利,最终吃大亏”的境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