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农民在其所拥有的自留地上种植果树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自留地乃是由国家分配并交由个人自由规划耕作的土地,无论是选择种植经济类作物或者传统的农作物,都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利。
然而,任何企业或个人若擅自占用农民的自留地,必须向农民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且在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土地利用活动。
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供详细的土地使用费用以及土地上所生长的作物的经济价值等相关信息。
至于耕地能否用于种植果树,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1)如果该行为已经获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且是在政府许可范围内进行的种植活动,那么就不被视为违法行为;
(2)反之,如果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私自进行果树种植,便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