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雇员在试用期结束后未能成功转正而遭受解职,有权向企业提出索赔增补。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此等事项,则需依照相关规定向雇员支付所谓的“赔偿款”。
该“赔偿款”的实际金额将根据雇员在原有单位的工作年份,按每年持续工作一个月的水平来计算。
若雇员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参照一整年的时间进行计算;倘若雇员的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那么应按照半个月的工资进行赔付。
此外,若雇员月工资超越了所在直辖市长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区域上一年度职工月均收入的三倍之数,那么其享受的“补偿款”的标准将以职工月均收入的三倍金额计算,而“补偿款”的限额最高不可超出12整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