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更正登记乃权利持有人及相关方(以下简称登记申请人)对登汜账簿中所载信息之疏忽或误差进行修正,以纠正错误使其回归正确状态。
至于变更登记,主要涉及到权利登记类型相关事务,当某些应登记事项已发生变动时所提出的申请。
此外,依据当事人之后续的共同意愿或协商结果引发的变动亦可归入此类,例如姓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抵押权人完成登记后又经历了名称更改,或者双方达成协议共同商定对主债权数额作出调整,这种情形通常指原本的登记内容并无错误。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