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于需要行使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按照其在现雇佣公司单位的工龄长短,每满一年就向该劳动者发放一个月薪酬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若雇员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整年时离职,则需要将这段时间视作完整的一年,以获取相应的一年内的经济补偿;若雇员离职时不满六个月,那么也应得到半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在此特别强调,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其所属地区(如公司所在地)的同行、同行业的普通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的三倍,那么针对这类情况,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方式,都应该依据该地区的员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来确定,并且同时遵循的规则是,向该类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能超过12年。至于在此处提及的“月工资”,特指的并非固定工资或最低薪资额,而是指劳动者在与公司签署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之前的12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收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