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调解之后,倘若各方当事人均已明确表示赞同并在调解协议上签订各自的名字或加盖公章以示生效,那么在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过后,该协议便立即具备法律约束力。
一旦调解协议书已经产生实际的效力,任何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都应当被视为申诉,若是当事人因误解而未经仔细考虑便签署了相应的协议,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进一步申诉。
然而,若调解协议是由仲裁机关为各方当事人商定制订的,且在签署之后当事人有所不满,则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法庭作出修改、撤消协议或者判定其无效。
在此情形下,申请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撑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