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涉及到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问题,必须在明确次要责任所涵盖的具体责任比例之后,依照该比例实行相应的赔偿。
在此过程中,需要建立并且遵守如下相关标准:
1、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主次责双方都是机动车辆,那么双方需要根据主责任人(70%)和次责任人(30%)的责任比例来进行赔偿;
2、若出现在主次责双方其中一方是机动车辆,而另外一方是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的场景下,则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a)如果机动车辆被认定为主责,那么它将需负担80%的赔偿责任,而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则需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
(b)反之,如果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被判定为主责,那么它们就需要负责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至于机动车辆,其责任程度相对较轻,只需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最后一种可能性便是在主次责双方中,一个是非机动车辆,另一个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此时同样可以遵循上述规则,即根据主责任人(70%)和次责任人(30%)的责任比例来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