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再次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并不被允许进行上诉。
在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以寻求解决之道时,当事人需遵守“一裁终局”的原则,这意味着自裁决书发布之日起,其法律效用即刻生效,当事人任何一方如对此持有反对意见,都不得再对原纠纷发起新的仲裁或诉讼。
若当事人认为仲裁的裁决存在明显错误或瑕疵,可考虑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甚至请求法院不予承认和采纳仲裁裁决。
然而,仅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方可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1.有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裁决在以下任一方面存在问题,即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1)未曾达成仲裁协议;
(2)裁决涉及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约定或仲裁委员会无权处理;
(3)仲裁庭成员组成不当或仲裁流程违规;
(4)裁决依据的是虚假证据;
(5)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可能对公正裁判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证据;
(6)仲裁员在此案例中存在行贿受贿、偏袒舞弊、枉法裁决等严重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会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确认裁决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后,作出撤销裁决的决定。
此外,若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偏离了社会公共利益,也有权依法做出撤销裁决的决议。
2.在劳动仲裁领域,若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仍可向相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九条
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