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以下某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援助:
1、涉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待遇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2、被指控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处罚的被告人,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有产生社会危害性可能性的情形;3、因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又或者正处于孕期或产后哺乳期内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方式能够确保她们的安全且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的;4、嫌疑人在羁押期内已接近期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进行保护的。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等强制手段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