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男主在未征得女主知晓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产抵押出去,而此抵押房屋乃属夫妻间共有财产,若女主未对此种抵押行为予以追认时,那么相关抵押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赋予的物权变动之效力。
若想处理这类涉及到夫妻共同拥有的不动产问题,应依照法定程序经由持有比重达到三分之二或持全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