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以后,购买者可以与开发商在原已签订的预售合同中进一步就预告登记事宜作出明确的约定。
2.达成上述约定之后,购买者需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的申请,随后经过严格且繁琐的审理程序后,该项申请将被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式记录并载入其登记簿之中。
申请成功后,购买者只需支付规定的费用,即可顺利领取预告登记证明。
3.在办理以上预告登记过程当中,所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的完整材料包括:
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此份合同是双方关于预告登记所做约定的唯一凭证;若购买者为单独一方申请预购房屋的预告登记,则在出具卖人和购买者共同签署并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有特殊条款及规定期限,购买者还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以供审批;
此外,还有其他必需的补充材料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