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您有权提出撤销购房协议,并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具体如下所述:
在购房协议中明确约定或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预售商品房)规定,即购房者应在商品房正式交付并投入使用之日起90天内,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对于现售商品房,则需在销售合同签署之日起90天内,完成上述手续。
若因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那么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因此,您完全有权利提出撤销购房协议的申请,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对您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