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次公开募集股份,可采取向网下投资者征询建议的方法来确定股票发行的基准价格,或者透过发行方与主要承销商双方自由磋商以达成直接定价等其他合规且实际可行的方案来确定发行价格。
若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在20,000,000股(包含在内)以内并且没有老股转让的计划,则可以采用直接定价的方式来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方及主要承销商应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以下统称“招股文件”)以及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策略。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必须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法规要求(《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