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遭受严重伤害后是否有权获取赔偿之问题,根据我国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如果是未成年人或未满8周岁的儿童,无论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无认知和判断能力,只要因为自身原因给他人带来损害,就必须由监护人为其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监护人能够切实履行其监护义务且公益事业并没有因此产生显著的损失;
其次,如果是成年或已满8周岁的儿童,他们如果自主做出有害他人权益的决定,也需要承担对应责任,但如果他们拥有财产,可以优先从个人财产中进行赔偿,不够的部分则由监护人负责补足;
最后,如果受损害者是在托儿所、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比如幼儿园的小朋友,那么这些场所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认真履行了教育与管理职责,才能免去自身的法律责任。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如果此类案件中的受害人是不满8岁的未成年人,因为自身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法律会给予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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