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一次性发放的抚恤金将以烈士遗属上一自然月份基本工资数额作为基准进行计算。
2.定期抚恤金则适用于父母均缺乏劳作能力且生活来源极为贫困之状况,或者家庭收入水平远低于当地区域平均居民生活水平,以及子女年龄尚未达到18岁,或是已经成年,但是因为身体残障或仍在校接受教育而失去经济来源等情形。
3.若子女符合国家征兵要求,并且出于自发意愿前往军队服役,将会被予以优先考虑并批准入伍。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