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首先请您向所居住的社区委员会进行了解,以确认所需准备的相关事宜。
我们强烈推荐您携带户口簿前往洽谈咨询。
2、其次,您可以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格;
同时还需准备各项证明文件。
这一步骤牵涉到居委会、所在单位的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对于没有特定职业岗位的人士而言,则需前往保存档案的地方,通常为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所)、社会保险核心机构、住房基金核心机构(如您已有住房公积金)、地方税务机关(若您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完成上述准备之后,将所需文件提交至所在社区委员会,而后由其转送至区内的住房保险办公室,核查是否还存在其他补充材料的需求。
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因为您所在社区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未必能完全掌握相关信息,因此,可能需要您多次往返办理有关手续。
4、自购房者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允许转让所购置的房产。
如确实存在必需的转让情况,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购。
回购价格应按照原始购买价格,结合折旧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衡量确定。
回购所得的房屋将仍被视为限价商品住房,并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公开出售。
5、在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以后,如需转让所购置的房产,则应按照该时间段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与限价商品住房之间的差异价格,额外缴纳额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等款项。
具体的缴纳比例将由市建筑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司、财政厅等政府机构共同商议决定,并经过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执行。
同时,亦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波动走势,适时调整缴款比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