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上海市第一次购买房产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曾经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过一套房产,并已经完成了商业贷款的全部还款过程,那么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房地产买卖和贷款时将被视为首次购房;
其次,如果曾经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过一套房产,但已经予以售出,并且想要再次购买房产时,经由房屋产业管理系统的查询已无法得知该房产信息,然而,在银行的信用记录系统中却仍存在关于此次贷款的相关记录,在此时进行房地产买卖和贷款时也将被视为首次购房;再次,如果曾经采用全额付款的方式购买过一套房产,并且再次进行房地产买卖和贷款时,可以认定为首次购房;
最后,如果曾经全额购入过一套房产并已经售出,同时经过房产业管理系统的查询没有发现该套房产的信息,这时进行的房产买卖和贷款也将被视为主买房源;对于拥有两套或以上商业贷款记录的个人,倘若所有的贷款都已经妥善偿还并且进行了相应的售房交易,而且他们能够提供两套房产已经售出的证明文件,那么这类人再进行贷款时也会被视为初次购房者;
此外,持有一套商业贷款已经偿还完毕的个人,以及另一套房产是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并已经售出的个人,只要能提供这两套房产已经售出的证明文件,就可以申请商业贷款来购买新房,同样也可以被视为初次购房者。
另外,夫妇双方中,倘若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前通过商业贷款购买房产,而另一半在结婚前通过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房产,在这对夫妇婚后恢复独立贷款意愿时,如果此前的贷款已经提前偿还完毕的话,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会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等级、还款能力等各种具体因素来灵活掌握贷款利率及首付比例。
与此同时,倘若夫妇中的其中一人在婚前购置了房产,但是本人名下并未留有任何贷款记录,而另一半在婚前虽有贷款记录但本人名下并无房产,那么当他们想在婚后进行房产投资和贷款时,均可以被视为首次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