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员工提供了用人单位规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历资料以及相关就诊发票等确凿证据之后,而用人单位并未能给予批准,这显然违反了法律公平性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若在与用人单位就此问题进行交涉时无法达成共识,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或者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
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
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
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