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罪行较轻之情况,通常做法是给予适当程度的惩罚,这即我们所说的“从轻处罚”;或者基于对罪犯悔过表现的考量,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减低惩罚,这种方式被称为“减轻处罚”。
在严格遵循既定法律程序方面,如果罪犯能够积极退回赃物,那么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将酌情考虑给予从轻处理或减轻刑罚。
换言之,无论在法院裁决之前的任何环节上主动退回赃物,都是有可能被划分为积极退赃的范畴,并依此依法获得从轻或降低惩罚的机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即使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赃的行为,也是有可能得到从轻处罚对待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