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假设朋友作出了承诺表示如果投资亏损,那么责任将由其自己承担;
然而,在此种情境之下,很有可能这位友人已经意识到需要为自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可能涉及到为她的投资损失支付赔偿金,甚至是采取其他措施来尽量减少她所承受的经济损失。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投资损失的责任归属应当依据相关的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而非仅仅依赖于口头承诺。
若您的朋友向您提出让您承担她的投资损失,您应审慎地评估该请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同时,您还可以尝试与她共同探讨解决方案,例如协助她寻找未来的投资机会以安抚她的情绪,或者给予实际的援助支持,但请注意,这些行为都不应超越合同框架以及法律规定的范畴。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