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构建了实际的劳务关系,但却逾越了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期限未能与其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这一劳务关系确立的第二天直至满整整一年内,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支付给劳动者两倍的报酬;
然而一旦超出了这个时间范围,便被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有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之后就不再需要继续支付额外的双倍工资。
概括的说,该雇主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总数不得超过十一个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两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