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适用范围有所不同。简易程序仅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初审阶段适用,而且仅限于是那些由基层人民法院接收并受理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与此同时,只有满足事实清晰明确、权利义务关联明晰且争议范畴相对较小的特定条件,方能采纳简易程序进行案件审理。
其次,在审理期限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法规矩,对两种程序所规定的审理时长并不相同,其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对短暂,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延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