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北京地区医保参保人员在操办医疗保险在职向退休转换手续的过程中,必须满足累积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男性达到25年、女性达到20年的规定要求,这其中既包容了自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费,亦涵盖了自2005年4月1日之后按照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情况。
只有在这样严格的要求下,方可具备资格享受退休人员医保福利待遇。
对于进入劳动年龄阶段后籍贯为外地而迁入京城居住的个人而言,除上述需满足的规定之外,还需要在本地实际交纳(或补充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达5年之久。
而针对那些来自不同统筹地区、迁移至本市进行就业、并加入本市城镇职工医保体系的个体来说,他们需要达到的标准则比前述更为严苛。
即除了需满足累计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男性达到25年、女性达到20年的硬性要求外,还需在本地实际交纳(或补充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才能具备享受退休人员医保福利待遇的资质。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