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讯预判与司法审判期间,侦议院有权采取多次反复的侦查,以鉴定,收集证据,这属于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在原始侦查工作成果之上进一步完善和增添证据采集的一种专门侦查行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补证侦查并非每一桩案件的必备环节,仅被应用于事实情况模糊不清,证据链不足够充分或者缺失重要的罪行痕迹,以及相关犯罪嫌疑人存在疏忽或遗漏之处的案件中。
关于补证侦查,其权利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决策制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需依令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