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工伤补偿的申请有着严格的时限要求。
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是由职业病引起的健康问题被诊断或确认成为职业病之后,其所属单位须于工伤事件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区域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无法按时按量完成申请程序等,应事先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请示,申请时限方可适当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