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照公认为理所应当的理智观点来看,这样的风险必须达到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程度才适宜评估。
倘若这个风险在实际情况下发生的机率极为低下,以致于一般普通人都常常疏忽大意地忽略掉,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视作为受害者自愿陷入了这个风险之中。
2、在危险后果产生以前,遭受侵害之人已经明确感知到了这类风险的存在之情状。
假如被害者对于这其中的风险一无所知,或者完全无法得知相关信息的话,那么这样的情况便属不妥,并不能称之为自行陷入了风险之中。
3、遭受侵害之人对于潜在风险本身提出了明确表达或者可以推断出的默然认同。
4、在付出代价以前,受害者对于即将到来的伤害反应强烈,持否认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