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特定情况出现时,不动产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亦可作为强制执行物件予以处理。
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持有人无视已形成且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决,导致其未能尽到应尽之义务,此种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流程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法院以法定手段来实施强制执行。
其间,法院可以实施查封、冻结资产、直接划拨等一系列操作措施,以此,实现针对被执行人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那部分经济财产,包括其合法拥有的拆迁安置房以及因出售该类房产而获得的款项进行强制收回。
然而,若迫不得已必须出售该安置房,则需确保它并非被执行人赖以为生的基本住房需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此前提下,人民法院方得以对这类房产实施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