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婚姻缔结者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无需复印件配套。
2.婚姻缔造者需提交户口簿原件进行审核,若属于集体户口性质,需前往工作单位取得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印公司公章,以及个人所属集体户口页面的原件供审查。
3.婚姻缔造者需要完成红色背景下的合影照片拍摄,提供至少两份以备审核所需。
在摄影馆完成拍摄时,只需明确告知用途即视为满足规定要求,摄影馆将按需冲洗合适尺寸的图像。
4.婚姻缔造者应当亲自前往民政局进行办理,由于民政局现场工作人员会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确认,因此所有缔造者均需亲自参加办理过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