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不幸遭遇理赔纷争,可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协商:
协商乃指双方在自愿、互相体恤、实事求是原则的指导下,针对出现的争议问题直接交换看法,友善洽谈,以期消除矛盾,从而就所涉议题达成共识,以自行解决争议为目的的方式。
2.仲裁:
鉴于国家對保險企業的監管严密,各類保險合約繁多且各合同的保險條款內容也不盡相同,仲裁委員會從各大保險公司儲備了一批實力雄厚的仲裁員,他们均深谙保險法規,以此來处理各种复杂的保险纠纷,从而尽可能地确保其得以公平合理地得到解决。
仲裁程式简捷灵活,許多纠纷往往得以即時予以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裁決具有一槍定音的效力,不得向上级法院進行上訴或申請,此举无疑大大節省了涉爭各方的介入成本。
3.诉讼:
该种方式意指当保险合同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司法机关向對方提出权益主張,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對争议问题進行认定和裁决的一种手段。
这是化解争议最为激烈的方法之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