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其他费用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受到人身损害对方不予赔偿怎么办?
1、受到人身损害对方不予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
作为被侵害权益的一方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第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侵害权益的一方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权利的期间是三年,三年是从侵害权益的一方拒绝赔偿之日起开始计算。
(2)第二个问题就是我国的相关证据法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也就是说作为被侵权方需要向法院提供一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是对方侵害了自己的身体权益。比如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医院的医疗单据,医院的医生开的病历。
(3)第三个问题就是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法院可以是侵害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2、受到人身损害起诉需要的材料
(1)有关损害发生的证据材料;
(2)受害人受损害程度的证据材料;
(3)要求赔偿医药费、住院费的,要提供医院病历、医院收费凭证;
(4)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
(5)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或法医学鉴定证明,并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6)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交通费凭证;
(7)要求给付营养费的,应提供医院证明;
(8)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因死亡所支付的丧葬费各类经济损失费或因受害人死亡而生前受抚养的人要求给付必要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丧葬费凭证及清单,受害人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
(9)受害人伤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复检伤情的证明;
(10)因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因非道路交通事故要求赔偿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
(11)因医疗事故要求赔偿的,还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12)要求雇主赔偿的,还应提供雇佣关系的证、材料。
不管是在海南,还是在其他地区,受到人身损害之后,都是可以向侵权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若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在海南,当事人在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时候,需要遵守海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标准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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