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察觉到自身身后有行迹可疑的个体存在,但是又不能确切判断其是否正在对我们产生跟踪行为之时,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
首先,对于可能在你转身观察之时,表现出不自在表情并试图进行躲避的人;
其次,对于那些无论你如何前行都始终保持与你同步运动的人;
再次,假设你正穿过道路的另一侧,而有个人同样跟随你越过此道的人;
最后,再加上如果在你折返回到原本所在的道路之后,该人行迹依然如故的情况下,那么这种状况就表明你已经遭到了他人的跟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