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联企业的定义及其识别标准如下:
首先,各企业间需存在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持股比例达25%或以上的情况;
其次,当两家或多家企业所拥有或掌控的股份混合在一起,且其总体比例达到25%或以上时,亦可被视作关联企业;
再者,如果某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不涉及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金额占到了企业实收资本的50%或以上,或是这两家企业之间的现金借贷总额中,有10%的金额是由该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同样也排除独立金融机构)以担保形式承担的,那么它们便可以被称作关联企业;接下来,如果一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高层领导中有超过一半都是由另一家企业指派的,或者这家企业的常务董事是由另一家企业委派任命,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认为这两家企业是关联企业;
此外,如果某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依赖于从另一家企业那里获得的特许权(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得以顺利展开,那么这两家企业也是关联企业;
最后,如果一家企业所需购买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以及交易条款等方面)均受到另一家企业的严格管控或提供,或者企业生产出的产品或售出的商品(包括价格以及交易条款等方面)都为另一家企业所垄断,那么毫无疑问,这两家企业也是关联企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