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避开制约性条款。
若购买方希望参与订房程序,那么他们应当警惕认购书中的制约性条款。
2.购房者应尽量避免与开发人员签订有关预付款或者认购金方面的要求其“没收”、“无法退回”等类似条款。
3.对于认购书中的价格条款约定,尤其是要留意谨慎使用“均价”、“优惠价”以及“折扣价”等含糊词汇。
4.为确保认购协议中权利义务的平衡性,应格外关注其对等性问题。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